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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征收管理办法
吉防办〔200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依法规范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征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沈阳军区、省政府的关于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四项费”的征收范围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总数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人员的工资、福利、劳保、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省级以上人防重点城市(含各级各类开发区)中的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体工商户等要按规定出义务工,无力抽人或不能按人防部门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交纳“四项费用”的办法代替出义务工。
破产、停产企业,民政部门所属社会救济单位,安置残疾人或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免交人防“四项费用”。
二、“四项费用”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省的经济状况“四项费用”收费按单位职工人数收取,其标准为:
(一)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长春、吉林、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松原,延吉每人每年15元。
(二)沈阳军区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梅河口、公主岭、敦化、图们、珲春、双辽、德惠、梨树、农安、安图、龙井、集安、扶余、永吉、抚松、汪清、前郭、辉南每人每年12元。
(三)各级人防重点城市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运营车辆)每户每年30元。
三、“四项费用”由各级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征收。企业、事业单位可由各专业银行采取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代为征收;个体工商户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在验照时,代为征收;个体运营车辆可委托交通征收管理部门代为征收;有条件的人防部门也可自行组织征收。
四、“四项费用”的支出范围
(一)支付人防工程建设费(新续建、加固改造、维护管理及其他人防工程建设);
(二)支付人防通信、警报建设费;
(三)支付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费用;
(四)支付收费人员的工资;
(五)支付代收费单位管理费,其标准不超过代收总额的5%。具体提取比例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四项费用”征收情况核定;
五“四项费用”的管理
收取“四项费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时要依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转移挪用,严禁扩大开支范围。
六、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防办公室、省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管理办法》(吉防办发[1992]15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省人防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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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吉软办联字[2006]1号)规定,自2006年1月1
日起人防建设“四项费用”收费标准为:重点城市每人每年12元,其他城市每人每年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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