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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更好地吸引国内外资金和项目,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民族贸易企业及老少边穷地区和省级开发区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第二条
本政策规定适用于来我市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及个人。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三条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六条
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退还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金,但应退税额不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额。
第七条
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八条
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九条
对收购、合并或兼并其它企业的,各企业购买、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收购、合并、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合并或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其剩余期限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第十条
外商投资者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其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总额40%的税款。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生产性投资企业,5年内产生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财政等额返还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给企业。
第十四条
投资新办的经贸企业,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在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适当放宽认定条件,由国税部门在30日内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章
土地矿产政策和资产出售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可以继承、出让(租)、转让(租)、抵押。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可依法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现汇购买企业破产后的残值,也可以用承担与破产企业残值等额债务的方式,在职工得到安置的前提下,零价购买破产企业的残值。
第四章
资金政策
第十八条
对投资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担保公司和银行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应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第五章
收费政策
第二十条
凡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招商引资中新上的项目,新开办的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人防费、消防设施建设费、防雷测定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增容费、占道费、用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形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其它未提到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对购买、并购我市原国有和集体企业的,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时(含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相关部门只收取变更登记的工本费,免收其它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项目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项目,自投产开业之日起30日内,在市电视台给予5次免费广告,三年内给予60%的优惠。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来投资者子女免收人才档案管理费。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二十四条
在我市兴办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从事边境贸易经营活动,可申办小额贸易权并享受国家给予的边境贸易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以自营为主,进出口经营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政府同意,可申报经办进出口商品专营权。
第二十六条
从事对俄经贸企业,在争取西部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外贸发展资金上予以优先安排,从俄罗斯进口商品所交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二十七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根据本人意愿,可授予荣誉市民或其它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具有国民教育硕士学位
和
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或在我市企业任职的,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市政府每月分别给予500元和1000元的津贴。
第二十九条
对于外来投资者子女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业务考试予以适当加分。
第七章
服务政策
第三十条
外商和内资企业,由商务局和开发区“一站式”跟踪服务,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所需的其它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实行市级领导包保责任制,为项目建设提供全程服务。
第三十二条
外地来我市设立的外贸企业,根据财税贡献率及过货量等具体情况,可办理3本以上多次往返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企业证书”。凡拥有证书人员(含家属)在本市落户免收各种费用,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选择学校。
第三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兴办企业纳税200万元以上或吸纳就业300人以上企业的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市政府颁发“招商企业贵宾证”。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属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可实行“政策随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再优惠。
第三十六条
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省、州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让利对方的原则,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图们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在图们经济开发区投资,加速开发区建设步伐,结合图们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在开发区内外商和内资企业投资兴办的经营期限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内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二、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汽车、高新技术、军品和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允许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税金予以抵扣。
三、投资国家鼓励类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及其部件、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开发区实行开放式行业投资准入政策,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其余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投资者开放,无论市区自然人或域外、国外投资人一律享受同等待遇。投资商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要求的,凭个人身份证明,就可到注册登记部门申办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五、允许企业登记注册资金分批注入、限期到位。申请设立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额的10%,即可给予注册登记,差额部分3年内补足。允许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做资本金,经过评估后,抵充注册资金的25%。
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60%以上的,免费使用土地,土地租赁费由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使用期限最高为50年。土地使用面积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厂房实际需要的建筑面积而定,原则上建筑土地使用率在60%以上。
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应投资商的要求,可提供标准化厂房,厂房建筑面积根据投资额度和实际需求而定,投资商需交纳厂房租赁费,年租赁费为建设厂房所投入资金的8.4%;企业也可自建厂房,建设厂房所涉及的收费可适当减免。
八、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可租赁使用标准化厂房,年租赁费为建设厂房投入资金的8.4%。对于上缴税金较高的企业,开发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适当减免租赁费;如企业扩大再生产,需新建厂房时,开发区管委会可在区内为企业另行选址,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九、企业投产后上缴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累计3年内达到征用土地或建设标准化厂房所需费用时,土地有效产权或厂房产权将赠送给投资商;如3年内未达到征用土地或建设标准化厂房所需费用时,投资商在经营期内自愿补足不足部分,也可获得土地有效产权或厂房产权。
十、在开发区内建厂企业,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获得土地有效产权和厂房产权后5年内,上缴的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将返还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该项资金从开发区管委会扶持企业基金中支付。
十一、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用税后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与外商举办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的利润作为资本在开发区内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50%税款。
十二、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总额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免收市级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的,按最低标准收取。省、州级以上征收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由开发区负责协调减免申请。
十五、开发区内公用部分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开发区负责建设到红线接口位置。区内工业用电(100KVA以上)每度电价为0.456元(每千瓦每月加收15元基本电费),非工业用电(100KVA以下)每度电价为0.705元;区内工业用水,原水每吨水价为0.2元,净水每吨水价为2.2元。如国家调整电价、水价,按国家调整价格执行。
十六、国家、省、州及图们市颁布的优惠政策中,优于本政策的部分,按国家、省、州及图们市制定的政策为准。
十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十八、本政策由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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